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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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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亞案:管轄權競合涉及更實際的外交角力
林士清/台灣經濟研究院助理研究員 (台灣)
電影都不常出現那麼精彩的情節,肯亞電信詐騙案被宣判無罪的23名台籍人士,當中8人於4月8日被遣送中國,另15人因拒絕被遣送中國,峰迴路轉如電影情節,肯亞警方仍不顧奈洛比高等法院之禁制令,動用催淚瓦斯強行攻堅將其帶離看守所;並於4月12日上午,連同另一批涉嫌電信詐騙的22名台籍人士一起驅逐出境,被迫戴上頭套與手銬遣送至中國大陸。北京當局於4月13日宣布共45人將遭到中國電信詐騙罪名起訴。繼肯亞案之後,在馬來西亞的52名台籍嫌犯,原定今天回台,但北京當局進行阻擾,派了飛機進行攔截。事態演變至此,兩岸在國際管轄權爭奪越演越烈,各自民族主義激昂的對立情緒再度高漲,此究竟是單純的司法事件抑或為複雜的政治問題?
 
烙印在國際法的肯亞案:涉及管轄權競合之經典案例
 
國家管轄權可分為四大類,包含:領域管轄、國籍管轄、保護性管轄,及普遍性管轄,簡言之,可概括為屬人管轄和屬地管轄。領域管轄即所謂的屬地主義,有犯罪源起地及犯罪結果發生地之分,指一國對於其領域內所發生的案件具有管轄權;國籍管轄是屬人主義,分為加害人、被害人員則兩種,此是指非一案件非發生在一國領域之內,但由於所涉加害人或被害人為一國國民,該國可據以主張具有管轄權;保護性管轄是指,當案件發生地及案件主客體皆非一國領域及國民時,一國基於重要國家權益受到侵害之原因主張管轄;普遍管轄則是用於國際公罪,例如公海上的海盜罪、違反人道罪等。由於各國採用不同的管轄原則,再加上案件往往事涉多國籍人民以及一地以上,因此國際上經常發生管轄權競合的情況。
 
基於管轄行使之考量,國際法上多半以「領域管轄」為主、「國籍管轄」為輔,筆者認為肯亞一案先不宜用「一中原則」的政治觀點來看,因為肯亞法院確實有權對在該國境內的台籍人士進行管轄。事實上,依據的屬人主義的積極意義而言,肯亞案的涉案對象是台籍人士,雖然犯罪行為在肯亞,不過犯罪事實及結果在中國大陸,犯罪人的國籍管轄權由於肯亞官方與台灣沒有建交,情事竟演變為此案被害人在中國大陸,北京當局有司法管轄權,涉案行為人是台藉人士,台灣也有管轄權,最後就看誰先「抓到人」的戲碼,因為抓到人才有辦法進行實質審理。是以,兩岸透過外交途徑搶人是天經地義,而中國大陸與肯亞有正式的外交關係,更容易將嫌疑犯帶往中國大陸,引渡其實涉及更實際的外交角力,並超越國際法領域而成為國際關係範疇。

 本質差異:兩岸對電信詐欺罪的偵辦、判決、刑責有別
 

從肯亞當局的角度來看,由於跨國犯罪的刑事管轄權競合,倘若同一犯罪事實各國都要求司法管轄權,則是以行為地優先,若在不同國家犯下不同罪名,則是以最重罪的國家為優先。跨國犯罪涉及的是共同管轄,肯亞法院僅針對「無照經營電信業」、「無照使用無線電信設備」與「組織犯罪」等3個罪名判定無罪,導致肯亞法律沒有「詐欺罪」,抑或肯亞法律有「詐欺罪」,卻故意不起訴。從比較兩岸刑法針對詐欺罪的刑責而言,兩岸針對電信詐欺罪的刑責也大不相同,我國自2014年針對刑法339-4條增修之後,對假冒公務員名義、以電子機房等行騙的詐騙成員,「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的結果,與中國大陸最重可判處無期徒刑的刑責,台灣在此意義上的確為電信詐欺的犯罪天堂。

尤甚,在台灣司法受審的過程中,時常發生法官自我法律限縮,主張對岸公安提供的筆錄等未經交互詰問沒有證據能力,當檢方要求以視訊訊問對岸被害人和被告卻被法官拒絕,即產生證據不足、詐欺未遂等,判被告無罪或輕判。電信詐騙事件頻傳嚴重影響兩岸關係互動,國台辦警覺到台灣民粹主義對此次事件的激昂情緒再度上揚,遂搬出台灣看待此事件應站在被害人為由,企圖來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兩岸針對打擊在第三國的詐騙集團的互動經驗,對岸動輒認為台灣究詐欺罪的刑責過輕,亦導致台藉人士在中國大陸詐騙刑案猖狂之主因之一,台灣司法是否輕放海外遣返的電信詐欺正犯亦有討論空間。從案件偵辦的角度來看,我國法院對於好不容易取得之境外證據,往往以最嚴格的證據法則來檢驗,時常讓檢察官偵辦案件時不知所措。
 
被民粹情緒遺忘的「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肯亞在遣返的程序確定有誤,違反國際慣例有討論餘地,正確程序應當為驅逐出境後遣返台灣,再透過「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依據司法管轄權讓兩岸彼此協商。筆者認為我國外交部仍可積極和肯亞交涉,主張肯亞並不是將台籍人士遊客引渡至中國大陸,而是將人驅逐出境送回原出發地之處理更為妥當。職此,肯亞案亦突顯台灣在國際互動、國際法,以及與他國簽訂司法合作及互助協定之重要性。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若要積極落實,針對國際管轄權及共同打擊犯罪,兩岸宜建立更深一層的慣例與互動,減緩往後類似事件對兩岸關係的負面衝擊。當電信詐欺從單純涉及刑事的司法案件,昇華為兩岸關係複雜的政治問題之時,肯亞案涉及高度的政治敏感度,政治人物實不宜動輒將民粹情緒無限上綱,相關主管單位需有更高的智慧處理。
 
 
作者簡介
Author Intro
林士清/台灣經濟研究院助理研究員 (台灣)
林士清(祖籍廣東平遠,生於台北),現職台灣經濟研究院助理研究員,學術領域為組織行為、政策分析、國際政治經濟學。畢業於國立臺灣大學政治學系國際關係組&中國大陸研究學程、國立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研究所,學生時期曾赴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交換,代表臺大參與海峽兩岸知識大賽,獲得最佳團隊獎,亦參加海峽兩岸演講比賽,獲選第二名。「從國家與社會關係析論ECFA簽訂之議程設定模式」,評選為江丙坤兩岸交流貢獻獎年度最佳碩士論文,經常撰文評析時政議題,文章散見各報章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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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更新時間:201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