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期數
瀏覽人數
8,754,232
設為首頁
帳號
密碼
登入
2016
年
05
月號論壇主題
蔡英文520就職,您希望她說什麼?做什麼?
期數選單
無土無人,奢論自決;無以自決,何來轉型正義
瓦歷斯‧諾幹/作家 (台灣)
回上一頁
1635年起,荷蘭人(占領臺南一地)開始對原住民(平埔族)為期十年的東征西討,殺番人、燒番社,將番社土地納為「王田」。
1661年,荷蘭人敗退,換上「鄭氏王朝」,鄭氏立刻對平埔各族進行迫害,甚至滅社屠殺,鄭軍傾力強佔平埔各族的土地,即:「以各社土田,分給水陸諸提鎮……令兵丁俱各屯墾。」(海上見聞錄)更分遣官吏,向平埔各族徵收重稅。
1683~1722年(康熙),清廷以社商、通事、業戶聯合侵墾番地。「若云番地,則全台皆取之番,還不生還也。」(藍鼎元)「令流亡之民,去墾彼地。」(徐宗幹)即不承認原住民(平埔族)的任何所有權,入侵者可以任意搶奪。
1761年重劃邊界,後代稱為「土牛紅線」,私墾地劃歸平埔族,1766年,為處理土地糾紛設「理番同知」。但因控制過嚴,1786年引起「林爽文事件」,漢人武裝拓殖團體公開反抗。1790年再設「番屯」,以平埔族為傭兵。
1796-1820(嘉慶),始自1782的「漳泉械鬥」,表明漢人力量已超過平埔族,且西部平原已經開發飽和,1810年噶瑪蘭收入版圖,可代表新時代的開始──武裝拓墾可獲得官府事後認定。
1821-1875(道光、咸豐、同治),此時期大致可稱為「隘防制」蓬勃發展時代,漢人內部有閩粵械鬥,引起中部平埔族的遷移。隘防制又使得漢人武裝拓墾至中北部淺山地區,官方則大抵採用事後承認方式。
1906年,理蕃總督佐久間左馬太引進日人松崗博士的觀點,合理化「理蕃」軍事行動。松崗博士的見解稱:清朝以台灣生番為化外之民,故日本承繼台灣主權,日本與生蕃並非國際法上之關係,然則討伐生蕃的意義何在?夫國家須在國際法上為列國承認者,列國承認其為國家須有一定之政治組織,生蕃各社並無政治組織,故在國際法上不能承認其為國家,因其並非國家,不能稱為交戰之主體,故生蕃之討伐非國際法之戰爭,結論生蕃在社會學上固為人類,而由國際法上觀之則如動物耳。
生蕃既為動物,又是台灣山林資源寶庫封鎖者,固應「剷除」。
日據台灣總督府於1910年~1914年實行「林野調查」(其目的是查定林野的大部分為官有,分別林野的官有與民有)。首先將東部各蕃社(主要以阿美族、卑南族為主)的頭目向由其所屬「蕃人」徵收土地貢租的舊慣習予以廢止,確立了國家取代頭目的土地治理權(事實上,阿美族、卑南族所謂的共租土地其實是以族群共有制方式流傳下來)。台灣總督府其實是以「林野調查」之名行土地奪取之實。而總督府與阿美族、卑南族也沒有任何契約上的轉換手續,只是片面的以行政命令既成事實。
1915年~1925年,日據台灣總督府再進一步實行「官有林野整理事業」(目的為使林野與東部台灣田園的所有權明確劃分)。將當時全台林野總面積265萬甲林野中的91萬6千甲進行調查(另有三分之二計172萬甲林野屬「蕃界」山區),其官有林野分為「要存置林野」與「不要存置林野」,實行所謂區分調查。
「不要存置林野」予以處分調查,即將其售於需要利用「保管林」者或「擅自」開墾等有關係人,或作為預約開墾成功的林地出售。正如矢內原忠雄所指出,這是日據台灣總督府通過強權施行的實質沒收,是直接侵害私有財產制,也是以國家權力的直接介入來累積資本的經濟計畫。
1928年,日本總督府又更進一步制定「台灣森林計畫事業規章」,由殖產局舉辦國有林野之區分調查,將山地區分為「要存置林野」(即今之國有林班地)、「不要存置林野」(即今之林野地)、「準要存置林野」(即為特制之「高砂族保留地」,面積僅45萬公頃,行武力強迫、利誘手段進行集體移住,並不得侵入此範圍以外的國有林野地,嚴格施以管制,以設置通電隘勇線強化鎮壓、防備、隔離的目的。)
國有林野地的區分調查是全面確立土地為「殖民主國家」此一事實,「準要存置林野」之設計在於「片面」、「單方面」之國家認定,其不以文字契約與原住民族劃清土地歸屬問題,是希冀以武力完成統治之現實來解決。
1948年7月15日,台灣省政府公佈「台灣省各縣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作為山胞保留地政策之依據,本辦法沿襲日據台灣總督府之所有權歸於國家(殖民國),使用權交於原住民,並明文規定每人使用保留地的最高限額為:水田0.4公頃或旱田0.8公頃,林地1公頃。
1958年~1966年省政府重測台灣三十個山地鄉、六個平地箱內的山地保留地,確定「山地保留地」為24萬6百34公頃。1967年經測量調查後,扣掉機關用地、天然林木、企業用地等,台灣原住民族真正使用的土地僅約14萬8千8百72公頃。
考察這一段短暫的歷史,我們看到了台灣原住民族的傳統領域由至少172萬甲林野直線下降到45萬公頃,再區隔成24萬6百34公頃,直到真正使用的14萬8千8百72公頃。
以上台灣原住民族土地的消長印證了Jason Clay的宣稱:「沒有任何事件比國家剝奪原住民資源,尤其是原住民土地,更威脅原住民的生存。」 將台灣原住民各族傳統領域視為「無主地」、「非人化」而加以入侵、佔用、據為國有是台灣原住民族抗爭的源頭。
國際法「第三代人權」的觀點來看集體權利,原住民的「民族權」 (indigenous rights) 大致可以歸納為認同權、自決權、文化權、財產權、以及補償權;這些是「天經地義」(inherent) 的,而非他人「授與」 的。當前最迫切的原住民議題是土地權的詮釋、以及如何落實之道。不過,土地權的背後涉及原住族主權是否能被接受、以及民族自決權如何透過自治權的行使來成立自治區。我們必須指出,原住民的主權、自決權、以及自治權,其實是不同位階上的概念,而設置自治區是「引申而來」(derived) 的權利
原住民追求目標是要恢復原住民傳統固有的土地、以及資源開採的享有。在原住民的世界裡,認同是根植於土地,若失去了對土地的控制權,原住民生存的意義就不知如何重新界定。只要政府認為漢人取得的土地是正當的,那麼,征服者與被征服者的殖民關係就不會終止,更遑論彼此的「和解」(reconciliation)。原住民從來未曾放棄其主權,而是墾殖者的「國家主權」(state sovereignty) 侵犯了原住民原本擁有的主權 (indigenous sovereignty)。
原住民若要真正體現自己的主權,終究要回歸對土地的掌控;土地權的訴求是原住民在討回自己的財產,而不是在向台灣人「要東西」。過去有關原住民土地流失、或被強行徵收,都牽涉到土地權的取回、或賠償,原住民與台灣人雙方最後還是要作真誠的對話。
要言之,無土無人,奢論自決;無以自決,何來轉型正義。
回主題論壇
作者簡介
Author Intro
瓦歷斯‧諾幹/作家 (台灣)
瓦歷斯‧諾幹,台灣原住民族Atayal(泰雅)族,一九六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出生於台中縣和平鄉Mihu部落(今自由村雙崎社區)。一九九○年起主持台灣原住民文化運動刊物《獵人文化》及「台灣原住民人文研究中心」。曾獲鹽分地帶文學獎散文首獎,時報文學報導文學類首獎及詩類推薦獎,聯合報文學獎、聯合文學小說新人獎,台北文學獎散文首獎、文學年金,陳秀喜詩獎及年度詩獎。
轉寄好友
Forward
送出
聯絡我們
Contact us
我們誠心歡迎更多的筆陣一起來為兩岸三地的議題發聲
本次更新時間:
201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