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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05
月號論壇主題
蔡英文520就職,您希望她說什麼?做什麼?
我對矯正政策的建言
李茂生/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及法律學研究所教授(台灣)
近年來監所事故頻仍發生,從買姓少年事件吊豬肉事件高雄監獄事件編者注),大事不斷、小事不絕,所有的問題,似乎最終都回歸到監所戒護以及教化人力不足的結構性缺失。然而,以目前的國力而言,增加監所人員的員額一事,根本是不可能的事。所以縱然矯正署接收了軍事監所的八德與六甲兩處設施,增加了收容員額,稍稍減緩了超額收容的壓力,但是管理員額未因此而增加,矯正現場的嚴峻情事仍然無法解消。

然而,縱然增加收容員額,補足戒護以及教化人力,此舉果真能夠解決如今矯正無效的問題?此誠令人置疑。

首先是監所制度的後端問題。矯正機構內人滿為患,絕對與假釋規則不明確,官方的假釋准駁態度頗為嚴苛等,息息相關。表面上假釋的准駁標準在於受刑人是否「悛悔有據」,但是事實上矯正署在允許假釋時所考量的標準絕對不僅止於受刑人根據其在監獄內的表現所表達出來的悛悔而已,其餘刑罰執行率、社會觀感、再犯可能性、是否與被害人和解,甚至於出獄後是否有住所及職業等,都是考量的因素。

簡而言之,只有安全無虞的受刑人,才可以獲得假釋,完全沒有考量到假釋的目的其實是在調整環境、增強不再犯的機率。在這種嚴苛的標準下,縱然矯正署想要擴張假釋的額度,其成效亦有限。

除以上矯正程序的後端問題外,源頭方面的恣意,亦是不容忽視。民粹式的立法以及不斷恣意加重的刑罰,加上並不刻意迴避加重量刑傾向的司法,提供了源源不絕的受刑人。所以在以上從前後包夾的限制下,監所超額收容的現象,一直都無法獲得解決。

然而,這些都只是表面上的問題,輕易即可解決。雖說司法獨立,但是只要政治風向轉變,某程度上司法的量刑傾向是可以操控的。而假釋准駁標準方面,則更不用待論。矯正署全權掌控了假釋准駁的權限,只要有心,一聲令下,假釋人數應可日益增加。問題是縱然減少了收容量,監獄內的處遇狀況,絕對不是像官方所保證,立即會有所改善。整體的矯正體制若沒有進行徹底的變革,則這些假釋出獄的受刑人不要多久的時間,應該就會再犯,進而再度進入監所。

論及矯正體系的問題,首先就是人事問題。長年以來,警政系列的人物幾乎霸佔了所有的重要人事,雖然十餘年前考選部開放其他科系的人報考三等監獄官,但是實際上這類的人頂多佔了三分之一的缺額而已,其餘仍舊是由警大畢業生以及企圖升等的四等管理人員所佔據。而這些少數的三分之一的其他科系人才,不僅折損率頗高,至今仍未有人當上重要職位;更遑論,這些外力,其是否適合於矯正工作一事,亦不容輕率推定。總而言之,國家雖然企圖透過國家考試的管道,嘗試對監所人事注入活水,但是其成效有限。

與其採取以上的策略,倒不如加強在職訓練,透過完善的課程安排,讓監所內的人事配置不會偏重於戒護管理。如今監所所欠缺的專才應該是企業管理以及教育方面的人才。有優秀的企業管理人才,才能夠徹底檢視監所作業的缺失,在艱困的環境下,規劃出正常營運的策略並予以實現。而教育方面的人才,則可以規劃完整的矯正策略與實踐計畫,而不會在教化方面除了集團教誨、宗教教誨外,僅能依賴從日本導入的內觀法或正心法。

當然,縱然有人才,如無良善的體制,監所內的處遇仍舊是無法有任何起色。如今的行刑體制偏重設施內處遇,與外界的聯繫僅止於志工的活用而已。這種故步自封的態勢其實正是源自於偏重戒護的心態。在這種封閉的態勢之下,矯正處遇偏向於著重受刑人內心的改悔,不重視其實質上的社會活存力道的養成,更不會去著重該實質活存能力的實踐。

為求改革,於體制方面,首先必須改變設施與社會間的關係。犯罪者觸犯了刑法法規,理應受到一定的懲罰,這就是自由的剝奪;然而,自由的剝奪絕對不是一成不變的。自由刑的執行,於起初的階段雖然應該嚴格執行,然而隨著時日的消逝,這些剝奪自由的惡害會逐漸減輕,並無任何理由可以主張作為犯罪代價的惡害必須從頭到尾都一成不變。隨者時日的消逝,受刑人為其罪行所付出的代價會日益輕緩;反之,其自由的回復也應該日益增長。配合這種思考所設計出來的行刑制度即是所謂的階段制。受刑人的牢獄生活應該從嚴格剝奪自由逐漸發展到自由的回復,亦即從起初的嚴格拘禁,到中間階段的半開放拘禁,最後則是監督下的自由社會生活(法定假釋)。

監方必須配合自由剝奪程度日益輕減的體制,逐漸增加受刑人接觸自由社會的可能性。於中間階段的半開放式拘禁期間,監方可以開始安排受刑人日後回歸社會時所必須的生活技能的習得,以及積極透過社會資源調整其復歸社會時的居住以及工作環境。到最後的假釋階段,則是除了監督外,另必須提供諸種諮商服務,藉此讓出監者能夠有能力對抗社會壓力,增強復歸社會的機會。

臺灣並非沒有發展這類行刑體制的環境。除了大型的、嚴格拘禁的、地處偏鄉的監獄外,我們還擁有一些位處市區,鄰近工業區的中小型監獄。這些監獄都有非常好的地理條件,可以改建成半開放式拘禁的監獄。這類監獄不僅可以吸引社會中的工業資源進入監獄,甚至還可以成為提供工業區勞動力的基地。當然,如有可能,我國也可以發展與地區農業相結合的半開放式拘禁的監獄,不過絕對不能是以往與世隔絕的農業型外役監,而是必須與地區農業密切連結的設施。

或謂我們沒有必要在犯罪人身上浪費稅金,做錯事的人,就應該付出絕對的對價。然而,與其為了滿足應報的感情,而將犯罪者逼到社會邊緣,令其除了犯罪外別無生存之道;毋寧利用一點資源,使其能夠回歸社會,不再犯罪;這樣就整體而言,才是社會之福,終究大家所迄求的不外就是免於受犯罪侵害的自由。

編者注:

(1)    關於買姓少年於輔育院受虐致死之新聞連結: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0125000417-260106
(2)    關於彰化輔育院為了鎮暴,竟動用私刑,使出「曬豬肉」的手段,用手銬將帶頭鬧事的21名收容人徹夜銬在曬衣架上,到次日上午7時才全被解開放回舍房。
http://www.nextmag.com.tw/breaking-news/news/20150429/18717136
(3)    指的是2015年高雄監獄挾持事件。
https://zh.wikipedia.org/wiki/2015%E5%B9%B4%E9%AB%98%E9%9B%84%E7%9B%A3%E7%8D%84%E6%8C%BE%E6%8C%81%E4%BA%8B%E4%BB%B6

 
作者簡介
Author Intro
李茂生/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及法律學研究所教授(台灣)
現任: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及法律學研究所教授
國立台北大學兼任教授
法務部矯正署監所興革小組委員
國立台灣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國立臺灣大學事業經營法務碩士在職學位學程(PMLBA)主任
國防部官兵權益保障會委員
新北市少年輔導委員會委員 司法院研修少年事件處理法諮詢小組委員
台北地方法院冤獄賠償事件求償審查委員會委員
高雄少年法院冤獄賠償事件審查委員會委員
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會長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理事長
學歷: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法學士、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法學碩士、日本國立一橋大學大學院法學研究科法學碩士、日本國立一橋大學大學院法學研究科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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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更新時間:201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