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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08
月號論壇主題
展望台灣、香港、澳門新關係
展望台港新關係
李禮仲/亞洲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台灣)
        台灣駐香港、澳門機構在7月份正式更名為「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而且港、澳政府也準備來台開設「經濟貿易文化辦事處」。機構更名與設立象徵著三地的關係走入新階段,未來在經濟、制度與科技等各層面合作關係將進入新的模式。
回顧過去台港關係
         隨著兩岸關係改善,台港關係也開始步入新的里程。回顧過去,兩地關係並非一路平順,期間曾經歷經三次重大轉折,下列分別以英國統治、香港回歸與馬政府執政時期,進行說明台港關係的曲折之途。
        在英國統治香港期間,台港兩地一直保持友好關係。由於當時香港特殊定位,使得兩岸可以藉此地進行溝通,1992年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即在香港進行會談,其中更取得「一個中國」的共識,之後才會延伸出後續的辜汪會談,當時香港對在兩岸關係上扮演著中介的角色。
        香港在1997年回歸中國大陸後,台港交往則逐漸受到兩岸關係的影響,當時港府拒發中華旅行社總經理鄭國安工作簽證事件,更使得台港關係降至冰點。隨後,更有「錢七條」規範台港之間往來,並且香港官方強調台灣機構人員須遵守一個中國原則,當時台港簽署任何協議都必須報請大陸中央審核,此也讓台港關係成為兩岸關係的延伸。
        馬政府上台之後,兩岸關係逐漸趨於和緩。2008年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與高雄市長陳菊陸續訪問港,讓台港兩地關係回溫,在2010年香港、台灣陸續成立港台經濟文化合作協進會與台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目的在於強化雙方經濟與文化的交流,今年7月台港辦事處更名與設立,更透露出台港交流新時代已經來臨。
        過去台港關係受限於兩岸的政治緊張氛維,但是在現今兩岸關係正常化之後,港台之間的連結也會重新整理,兩地辦事處的揭幕,也似乎說明了台港關係邁入全新階段。
展望台港關係新內容
        在過去的關係中,香港不僅是兩岸政治談判的中介地,也是貨物貿易與台商進入大陸的轉運中繼站,但是隨著兩岸關係正常化後,台港交往的內涵也會隨之轉變,以下分別就經濟、金融、制度與科技四面向探討未來兩地新關係。
首先在經濟上,在兩岸關係未正常化階段下,貿易、投資與轉機都必須要透過香港,但隨著兩岸正常來往,香港在兩岸經濟中介的角色也可望開始弱化,台灣與大陸城市已有直航班機,所以不必再透過香港轉機,未來兩岸貨物與資金也可望直接往來,不需要透過香港再轉進大陸。雖然香港會失去兩岸中繼站角色,但是會創造出更直接屬於兩地的經濟互動,如旅遊、消費等。
        第二在金融部分,香港的金融制度開放、健全,而且資本市場內容不僅包括當地企業,大陸主要國有企業也以香港作為海外上市掛牌的首選,此現象豐富了香港資本市場內容,近年台灣也持續透過與香港金融市場互動,如第二上市或指數股票型基金相互掛牌,增加國內資本市場商品,此現象可望會持續發展,未來兩地資本市場互動將成為新焦點。
第三在制度上,過去台港受限於兩岸關係,所以有不少制度上無法建立,如打擊犯罪協議、學歷相互承認等,兩地經濟等層面交往頻繁,可是卻未簽訂犯罪協議,此容易引發不法人士利用此漏洞。另外我國學術水準受到世界肯定,但是香港目前仍未承認我國學歷,此有可能造成學術交往上的阻礙,在台港關係正常化後,雙方合作制度上的建構將會逐漸開展。
        最後在科技部分,香港近年來積極發展科技優勢,希望能夠補強過去對於科技領域的空缺,未來目標不僅要成為研發中心,更要當整個中國科技標準的整合者,因此台灣一向以高科技聞名,未來隨著香港科技實力的增強,台港兩地能夠進行合作,必定能夠成為大中華區的科技主導者。
期盼自主的台港交往
        過去在思考香港問題,往往容易陷入兩岸關係框架中,期待隨著兩岸關係正常化,香港能逐漸掃除兩岸中介的角色,以大中華甚至是全球的格局為思維,去思考台灣與香港的自身關係。台港兩地不僅社會制度相近、發展程度程度也較成熟,環境與發展方向更是有多處互補,若台灣與香港以自身立場出發交往共謀兩地之利,將能夠共同創立更高的發展格局。
                                                                                                 End
作者簡介
Author Intro
李禮仲/亞洲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台灣)
學者、教授。
現任: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亞洲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兼任副教授、淡江大學財務金融學系兼任副教授、紐約大學世界貿易組織智慧財產權工作小組、英國財經犯罪防制法律月刊(Financial Crime Journal)國際編輯委員。
東吳大學法學士、美國波士頓大學金融與銀行法法學碩士、美國美利堅大學華盛頓法學院法學碩士、美國威斯康辛州立大學法學博士。
曾任: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中國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員、國立台北大學法學系兼任副教授、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兼任副教授、亞洲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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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更新時間:201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