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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12
月號論壇主題
ECFA一周年前瞻與回顧
ECFA一周年前瞻與回顧
李禮仲/亞洲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 (台灣)
ECFA從2010年9月生效以來,已經歷經1年以上的期間,從初期台灣內部高度爭議局面,但到現今台灣已經逐漸認同ECFA價值,此透露出ECFA簽訂不僅能帶出台灣經濟發展的新局,亦釋放出兩岸對經濟價值認同已發生「化學變化」。
過去一年ECFA帶出的新方向
ECFA之簽訂象徵兩岸邁入新的里程碑,因為其所代表的不僅是兩岸互降關稅,也是兩岸經濟關係正常化的開始。在新的經濟關係下帶出兩岸關係的質變,而在質變過程中,逐漸走向兩岸雙向交流與發展接軌兩主軸前進,以下依序對其進行說明。
首先在兩岸雙向交流部分,在ECFA簽訂之前兩岸在經貿關係上多為台灣對大陸投資,大陸對台投資受到限制,單向關係使得雙邊經濟無法正常發展,不過在2009年開放陸資來台,2010年順利簽定 ECFA後,雙向投資的情況開始浮現,截至今年9月大陸企業對台投資案已經有182件,金額達到1億萬6千萬美元以上,雖然距離台灣對大陸投資總金額仍有一段差距,但在雙向投資機制建構之後,兩岸相互投資將可望更為頻繁。
雙邊相互投資可以帶出不同的兩岸經貿關係,在保障上由於雙邊相互投資,所以彼此必須設立投資保障機制,先前單向的情況,大陸缺乏洽商投資保障協議的誘因,但在雙向投資情況下,兩岸簽訂「投資保障協定」將有其必要性,因為陸資同樣需要受到保障;另外在交流上,相互投資背後隱含著不同面向的互動關係,投資不僅是股權交易,更牽涉到人員、金融與法規的範疇,而雙向投資使台灣與大陸建立雙邊的溝通平台更加迫切。
其次在發展接軌部分,在ECFA後台灣有更多機會參與區域經濟整合,如今年台灣即和日本簽訂的投資協議,日本即是看中可以透過與台商結合,進軍大陸市場的優勢。因為過去台日合資的企業往往能比純日資企業在大陸運作更為順利;除此之外,台灣也正積極洽談自由貿易協定,新加坡、紐西蘭與印度等國現正持續進行當中,未來台灣有更多參與區域合作的機會,也能強化台灣與國際經濟社會的接軌。
台灣和國際台灣社會接軌也能帶出兩岸關係的質變,未來台灣可以扮演大陸與世界的橋梁,台灣經濟制度的開放程度與彈性較高,所以和國際接軌的包袱較輕,因此台灣可以藉此優勢吸引想要進軍大陸市場企業,把台灣當成前進大陸之灘頭堡,另外大陸亦可以透過台灣在兩岸之獨特商業地位,吸收技術、資金與商業模式,再將運作方式用於大陸當地或是國外市場,成就台灣前哨戰角色。
兩岸雙向交流與發展接軌兩大主軸中,透露台灣發展的重要方向,未來台灣必須要完善與大陸的溝通平台,並進而再透過該平台,使台灣扮演全球與大陸接軌的橋梁,朝著亞太營運中心、運籌中心的定位邁進。
未來兩岸合作方向的變數
台灣透過ECFA的互動體系,逐漸朝著運籌中心的方向發展,但是在藍圖更趨明確的情況下,是否能有效落實其政策,將取決於政治穩定與開放程度兩項變數,以下將分別對其說明。
在政治部分,台灣即將在2012年舉行總統大選,若馬英九總統繼續連任,將會使ECFA的政策延續,但是假如是民進黨的蔡英文當選,兩岸關係勢必再次進行磨合,雖然蔡英文已經明確表示其當選不會停止ECFA,但蔡英文主席認為ECFA必須遵守國際多邊協定規範,規範下過去先前大陸對台讓利的模式是否能再順利發展,不過確實讓外界擔憂有可能會使兩岸的經貿交流會再生變數,值得外界仔細觀察。
在開放部分,雖然目前兩岸已經進入雙向交流時代,但是雙邊彼此的開放程度上仍未對等,如金融產業為例,目前台資銀行已經在大陸順利開業,但是中國大陸銀行仍只停留在辦事處階段。此外台灣對陸資開放的投資項目也只有42%,相對於大陸官方積極對台商招手的情況有很大的不同。兩岸開放的不對等也使得雙邊談判趨於保守,如投資保障協議談判未有突破性發展,不對等亦是因素之一。
確認兩岸發展與互利對等的核心價值
目前在台灣內部皆已經體認中國大陸崛起的事實,但是應如何與大陸進行互動內部仍無定見,而在ECFA實施一年之後重新審視互動機制,可以發現兩項特點浮現,其一台灣已經逐漸了解和大陸合作,對兩岸在經濟發展上皆有所幫助;其次兩岸雖然已經雙向交流,但開放程度與方式仍未對等,此造成後續兩岸經濟合作的阻礙。
ECFA對於台灣的價值不只在於經濟產值,更重要的是ECFA讓兩岸體認到雙邊合作將能達到互蒙其利,而在現今兩岸不對等的開放情況下,雙邊是否能持續以此模式合作令人懷疑,故期望透過一年多來的ECFA經驗,讓台灣了解開放能讓雙邊擁有更穩固的兩岸合作基礎,進而有利於台灣成為亞太營運中心、運籌中心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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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Author Intro
李禮仲/亞洲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 (台灣)
學者、教授。
現任: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亞洲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兼任副教授、淡江大學財務金融學系兼任副教授、紐約大學世界貿易組織智慧財產權工作小組、英國財經犯罪防制法律月刊(Financial Crime Journal)國際編輯委員。
東吳大學法學士、美國波士頓大學金融與銀行法法學碩士、美國美利堅大學華盛頓法學院法學碩士、美國威斯康辛州立大學法學博士。
曾任: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中國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員、國立台北大學法學系兼任副教授、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兼任副教授、亞洲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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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更新時間:201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