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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06
月號論壇主題
兩岸四地公民社會與社區發展的展望
以「人權共識」構築和平路線圖
─關於《自由人宣言》
徐偉群/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臺灣守護民主平台會長 (台灣)
 2013416日,我所屬的台灣民間團體「臺灣守護民主平台」發表了一份全名為《自由人宣言─以〈人權憲章〉重構臺灣與中國關係》的文件。歷經一個多月的時間,這份倡議「兩岸人權總路線」的文件,算是得到了台灣其他公民團體一定程度的注意,也獲得台灣內部不同陣營媒體與部份外國媒體的報導,以及正反不同的評論。最近,若干來自台灣官方與政黨的響應也陸續出現。
動機與目的
《自由人宣言》是一份關於台灣與中國雙方如何發展政治關係的倡議文件。我們主張,兩岸之間政治關係的發展,應以落實人權價值為前提,只有當雙方各自落實人權保障,簽署並實現《人權憲章》(基礎人權條約)之後,才能展開政治談判,思考雙方政治關係的可能形式。
我們為什麼要提出這份文件?如果講背景因素,這是我們做為台灣公民,對於由國共兩黨與跨台海政商集團所主導的兩岸政治發展路線有所憂慮,因而展開思索。
但是,就宣言的「提出」本身而言,它與宣言的「內容」都是同一理念的產物,那就是「人的主體價值」。在我們的觀念中,「人」相對於「國家」,前者才是真正的主體,「人」的價值在「國家」之上,是國家為人而存在,而非相反。也因此,我們認為,面對台灣要如何與中國發展政治關係,台灣公民社會應該秉持人民的主體性,提出自己的主張,而不是任由政府當局、政黨與特定政商利益集團操控支配。
事實上,正是基於對「人的主體價值」的信仰,亦即,對自由、民主、人權、社會公平正義的信仰,使我們對於國共與跨台海政商集團主導的兩岸政治發展路線感到憂慮。因為,在這些以特定政治與經濟利益為基礎,所舖設出來的「九二共識」、「一個中國」、「一國兩區」、「一個中華」等政治框架中,自由、民主、人權與社會公平正義等基本價值均無政治重要性,亦即,「人」本身並無政治重要性。而且事實上,在這些框架下已進行的兩岸交往關係中,台灣的自由、民主、人權、社會公平正義已經了受到犧牲。
這驅使我們決定,要以公民社會的立場,以「人權」這個目的(概括自由、民主、人權、社會公平正義等概念)本身做為政治主張,提出一條不同的,並且真正能實現和平的「兩岸和平路線圖」。我們要拉出一條思想戰線,來和目前這種不健康的,有害於人,而且有害和平,只滿足少數私利的政治路線競逐。
「自由人」與《人權憲章》
所以,《自由人宣言》是一份文件,更是一項政治運動。在這份文件裡,我們除了論述「人權總路線」的理念,也為兩岸關係發展設定議程。它是一份有具體步驟的行動綱領。取名「自由人」,是援引曼德拉之言:「唯有自由人能協商。囚徒則無法締約」。台灣人民與中國人民兩方都需要先成為自由人,而後代表兩方自由人的國家才能締約,這大致也就是《自由人宣言》為兩岸關係所設的議程。台灣人民與中國人民兩方都需要成為自由人,意味兩岸人民需要各自努力在自己的國家中落實「人權保障」;據此,文件中為台灣自己、中國,以及兩岸之間,提出「人權早收清單」,作為近期的議程設定。締約,則指的是兩岸簽訂《人權憲章》。
對誰說話
《自由人宣言》既然是倡議兩岸政治發展路線的運動,那麼我們說話的對象自然包括:台灣公民社會、台灣政府與主要政黨、中國公民社會,以及中共當局。前三者,我們希望展開對話,並尋求共識,至於中共當局,我們希望他聽見。
從「人」看到國家主權
《自由人宣言》為了展開兩岸人權總路線的論述,首先必須闡明台灣國家主權的現狀。理由很簡單:宣言的主張既是「自由人」,自然應該表明自我主體性的認知,才有「自由人」的起步可言。
關於這個問題,我們的認知是,台灣人民在歷經國會全面改選、總統直選、增修憲法、改造憲政體制等一連串「憲政實踐」的過程中,已經集體建構出屬於台灣人民自己的憲政秩序(雖然這個秩序還不完善)。因此,在『人民主權』的實踐基礎上,台灣成為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
我們提出的是一種「人民主權」的主權觀,並且在台灣主權的確認上,以「憲政實踐」的法理與事實做為根據。反面來說,我們不可能否認台灣是一個主權國家的事實,否則,就等於否認我們的先祖前輩,為爭取民主、自由、人權,爭取人民當家作主,而付出鉅大犧牲的歷史事實,以及他們所爭得的成果。
「人民主權」觀除了可以說明台灣主權狀態之外,在宣言當中還有更進一步的意義:我們將它推進為一個檢驗統治正當性的基準。由於無論在台灣或在中國,「人民主權」都沒有完全實現,因此,我們指出,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統治正當性都有問題(在台灣,是因為台灣並沒有一部由台灣人民自己制訂的憲法)。我們認為,台灣與中國的人民都還需要各自努力,在憲政主義精神下追求「人民主權」的真正實現,讓自己的國家成為正常國家,兩國人民才有可能成為真正的自由人。
從「人權」看到真正的和平
憲政主義最重要的原則就是人權保障。宣言主張:「以憲政主義發展兩岸友誼關係」,「以人權保障建立政治互信」,就是認為,唯有以「人權價值」作為連結的兩國關係,才可能創造出真正的和平關係。我們的理由很簡單:人權具有普世性,人權價值的共享,可以創造彼此的關懷,所以是和平之路。
我們認為,兩國人民在各自努力追求人權保障在自己國內實現的過程中,可以彼此伸出友誼之手,相互聲援,而這就是兩國人民和平對話的開始。我們還認為,當兩個國家都成為以人權為核心價值的國家時,兩國之間才會真正相互信任,才會真正的和平共處。
宣言所主張的,其實是非常簡單的道理。但是由國共與跨台海政商集團所主導的「和平之路」,卻完全不同。所謂「九二共識」、「一個中國」、「一國兩區」、「一個中華」做為政治框架的兩岸和平路線,說穿了,如果不是主權鬥爭,就是政治利益與商業集團利益交換所構築的路線。主權鬥爭憑藉的是武力後盾,不可能是和平。至於政商利益交換的代價,則是兩岸自由、民主、人權的犧牲,這仍然不是和平,也不可能創造真正的互信。
現實上,在台灣,人權的保障離完全落實還有一段距離,近年更有不斷倒退的危機。而中共是一黨專政的政權,在它的統治下,維權者可以任意被拘捕、監禁、毆打、勞教,以及被失蹤,被自殺;人民可以因為宗教信仰而受拘捕、監禁與酷刑;對官方不利的言論被監控、屏蔽、言論者因此獲罪;農民土地受政府任意剝奪;司法成為黨政工具。兩國的人權狀況如不改善,則兩岸無論發展什麼樣的政治關係,都只會進一步鞏固國家暴力,這不僅對台灣人民不是和平,對中國人民也不會帶來和平。
至於以「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做為推動兩岸進行政治談判或協議的說詞,除了同樣不能帶給兩岸人民真正和平之外,更由於這種主張帶有強烈的沙文民族主義傾向,它會帶給東亞區域各國帶來緊張與不安,離和平之境只有更遠。近來各國為領域疆界而衝突,在民族主義的動員下,和平的維繫更為困難,就是最好的說明。
總之,《自由人宣言》倡議以「人權共識」為連結的兩岸之路,因為我們關切「真實的人」,我們要追求的是真正的和平,而非統治者與特定利益集團定義的虛假和平。就和平的目標而言,這條路素樸但直指核心,理想但也真正務實。
從公民社會啟動的和平之路
《自由人宣言》所倡議的,以人權為對話平台的和平路線圖,並不是空話。因為人權的落實與對話,指涉的是一連串的實踐工作。我們在宣言中,臚列了兩岸各自以及兩岸之間必須優先處理的「人權早收清單」,意即在此。不僅如此,我們認為更重要的是,這些實踐工作,必須仰賴公民力量的集結,透過它去改變國家的走向。換言之,是一個由下而上構築起來的和平路線。
至於公民力量的集結有無可能?兩岸四地公民社會的對話與合作有無可能?關於第一個問題,就台灣內部而言,我們是樂觀的。在台灣,提出《自由人宣言》的民主平台其實是個社運新生兒。也就是說,台灣社會在1990年代以來,即有許多人權團體努力不懈的耕耘。今年二月間,台灣舉行首次的兩公約人權報告國際審查,我們的NGO團體展現出令國際人權專家也驚奇的活力,還因此創造出有別傳統國際審查的新模式。就此而言,我們對於這些已在各個範疇努力實踐的公民力量,凝聚成一個引領國家走向的政治運動,有理由期待。
那麼兩岸四地公民社會的對話呢?目前《自由人宣言》還未能讓眾多中港澳公民看到,我們不能確定地回答,但是,我們會努力嘗試。無論如何,我們認為,中港澳的公民和任何國家的人們一樣,追求人權,追求自由和民主,所以才有六四,有《零八憲章》,有眾多維權人士、知識份子為自己的同胞奉獻犧牲,有上百名公民、學者、律師、記者、維權人士連署要求批准公政公約。我們相信,兩岸四地公民社會的人權對話與相互聲援,儘管有種種條件的限制,但最終仍然可以期待。
《自由人宣言》只是起步
自從《自由人宣言》發表以來,有一些評論指它標榜「人權」的「文明性」,是充滿「民主傲慢」。然而,我們絕無傲慢。事實上,在宣言當中列出的,中國方面的「人權早收清單」,完全是呼應《零八憲章》,呼應中國公民要求批准公政公約的百人連署。我們很清楚,人權既是普世價值,就意味著人人平等,不可能傲慢。所以,宣言的推出,就是要尋求人與人之間的合作。在國家暴力的面前,手無寸鐵的公民必須堅持人權價值,而在公民與公民之間,則需要有對話與合作才能壯大彼此的力量。

 編者註: 以下是附註一與附註二是徐教授特別附上《自由人宣言》宣言的精簡版與完整版中的人權早收清單,請兩岸四地的讀者參考與指教,而宣言完整版可上網查詢。

 附註一:自由人宣言─以《人權憲章》重構台灣與中國之關係(精簡版)
前言
台灣與中國之間永久和平目標的實現,需要政治行為的文明化。而近代人類政治行為趨向文明化發展的關鍵之一,即是人權逐漸成為普世價值與行為規範的準則。我們主張:兩岸應該各自努力加強人權保障;兩岸公民社會之間積極展開人權交流;雙方政府在進行經貿議題的協商時,應該將人權議題明確列入協議之中;雙方應於適當時機簽署《人權憲章》(亦即《基礎人權條約》);而在中國人權狀況尚未徹底改善、政治體制尚未民主化之前,雙方不應進行任何具有政治意涵的協商。
一、台灣/中華民國的主權屬於台灣人民
台灣/中華民國是一個主權國家,其主權屬於台灣人民,並不從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任何其他國家或人民。台灣人民經過一連串的憲政實踐建構出屬於自己的憲政秩序。在「人民主權」的實踐過程中,我們的共同信仰是普世的自由、人權與民主價值。台灣目前的國號是「中華民國」,但台灣人民的憲政實踐與「中華民國」體制及憲法有著對抗而又共存,妥協而又分裂的關係。台灣人民固然建立了屬於自己的憲政民主,但《中華民國憲法》與台灣憲政實踐的實況至今仍存在尚待跨越的鴻溝。如何克服歷史留下的難題,讓台灣邁向健全的憲政國家,是台灣人民需要戮力完成的時代任務。
二、以憲政主義發展兩岸友誼關係
台灣與中國,是兩個關係密切的國家。目前台灣與中國各自有「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兩個「政府」,兩個政府都有自己的憲法,也相互不否認對方擁有「統治權」。但是兩個政府的統治正當性都有問題。我們認為,兩個國家的人民主權,都還沒有完全實踐;而兩個國家的憲法,正當性都不足。亦即,從人民(或公民社會)的角度來看,兩國人民都需要在「憲政主義」精神下追求民主憲政的實現。
在這個過程中,我們認為台灣人民與中國人民,應該彼此伸出友誼之手,發展相互承認與尊重的友誼關係。南非前總統曼德拉曾說:「唯有自由人,才能簽訂契約」,我們認為,唯有當台灣與中國的憲政主義與人民主權都真正落實,人權獲得充分保障,兩岸人民都成為真正自由人的時候,才有可能在各自人民自決的前提下,開始思考是否發展聯邦、邦聯、國協、東亞區域聯盟,或其他具備憲政主義基礎的新形式。
三、以人權保障建立政治互信
過去數十年來,無數的政治人物企圖要為台灣與中國間的政治僵局尋求答案,推進政治談判、對話與互信。但迄今各種「說法」,都只是政治人物間虛渺的符碼。我們認為,唯有從人權保障做起,簽署並落實《人權憲章》,確保每一個體的人權,在未來任何政治關係選項下都不會受到侵害或威脅,才是一切政治談判的基礎與前提。
展望近期的未來,雙方公民社會與政府應優先致力於基礎人權保障工作,雙方政府自2008年以來雖已簽署十八項協議,但各界屢有重財團而輕人權之批評,我們主張重新檢討雙方已簽訂及洽簽中之協議,納入人權條款或人權專章,並簽訂《人身安全與自由保障協定》、《新聞自由保障協定》,以確保雙方的經貿交流不是以降低人權標準,破壞環境,傷害勞工、農民與弱勢者權益作為代價。就雙方擬議中互設代表處,應該從人權與人身自由保障的角度,提供在對岸受拘留、逮捕、羈押的人民,獲得己方代表處官員就近探視、提供法律協助之權利。
就中期而言,我們主張在雙方公民社會與政府的共同努力下簽訂《人權憲章》。《人權憲章》應在不牴觸並超越國際人權公約標準的基礎上,進一步規範各人權條款如何落實與提升,並建立具國際公信力的區域人權監督機制,以確保《人權憲章》之落實。在簽署《人權憲章》,並確認《人權憲章》在台灣及中國已完全落實之前,我們反對任何政治人物所推動的任何政治談判,也反對簽署任何政治協議。
四、東亞區域和平與兩岸和平互為基礎
區域和平需要創造新的政治文明,即是:各國實現民主與人權的政治秩序,以及兼顧市場機制與分配正義的經濟發展策略。台灣與中國關係的未來,不應在武力脅迫下解決,其任何發展也不應以和平為代價。在雙方的民主與憲政都還未落實之前,我們反對兩個政府之間以所謂「和平協議」來處理兩岸關係。
創造台灣與中國真正的和平條件,需要兩岸公民社會真誠的合作。「追求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論調,帶有強烈的沙文民族主義的傾向,只會造成更多的區域緊張與衝突。台灣與中國甚至區域內其他各國的公民社會,應以民主和人權的價值為基礎,建立區域的永久和平。
東亞區域內及周邊主要國家,應通過對話與理解,和平解決邊界糾紛。各國競相發展軍備,只會讓東亞區域陷入更加緊張的「安全困境」。以大國武力冀求平衡,帶來的只是假象的和平,得利的是大國保守勢力和軍方及其對區域的主宰,受害的是各國人民與公民社會。
結語
綜觀人類歷史,以軍事或經濟強權為基礎,強行推動的政治整合多以災難告終。反之,在聯合國、歐盟、美利堅合眾國的締造過程中,這些政治共同體都各自發展了相當於《人權憲章》的基礎文件。《人權憲章》是文明的政治共同體最為重要的價值基礎,沒有《人權憲章》,就不會有保障人民自由、人權、民主與社會公平正義的共同體。在武力威脅之下,不可能有自由人之間的契約關係。《人權憲章》是保衛台灣自由與民主的機制,也是台灣與中國人民之間建立政治互信、締造和平的最有效方法。兩岸公民社會應該在二十一世紀,協力創造一條兩岸之間與東亞區域的永久和平道路。

 附註二:內文早收清單部分
() 近期工作
就雙方擬議中互設代表處,應該從人權與人身自由保障的角度,提供在對岸受拘留、逮捕、羈押的人民,獲得己方代表處官員就近探視、提供法律協助之權利。否則,互設代表處(辦事處)就失去其主要意義。再者,台灣經由批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兩公約》),融入國際人權體系的努力,中國作為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不應以任何理由加以阻撓。此外,中國政府也應該在最短的時間內無保留地批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並依公約向人權事務委員會提交人權報告,接受審查。賦予雙方代表探視權並完備雙方各自加入國際人權體系之程序,將是檢驗雙方政府是否真心願意累積政治互信的第一步。
() 人權早收清單
除前段所述之外,雙方公民社會與政府應優先致力於基礎人權保障,完成「人權早收清單」工作,特別是以下各項:
【在台灣方面】
-設立國家人權專責機構,並完成國家人權報告編制、審查與回應機制之法制化。
-對於國際審查所羅列及民間團體指摘現行法令違背《兩公約》之處,應盡速完成修正。
-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完備其他國際人權公約的簽署、批准與內國法化程序。
-制定《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落實資訊公開,強化公民參與、社會對話與國會監督。
-推動「就業影響評估」。政府簽訂經貿協定、設置自由經濟區或修訂相關法令前,應先評估對各產業、地域、性別、職務工作者的就業衝擊,並提出因應對策。評估程序必須有相關產業、勞工的參與,評估報告必須送國會審議。
【在中國方面】
-實行司法獨立,建立違憲審查制度,廢除政法委員會,黨組織退出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等。
-落實言論出版自由,廢除網路監控,廢除內容審查,廢除報社、期刊社、出版社及其從業人員之審批制,開放報禁,黨組織退出媒體,廢除「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與各級「文明辦」,廢除《刑法》中「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杜絕以言治罪。
-保障人身自由,徹底翻修《刑事訴訟法》,廢除公安拘留、廢除勞動教養制度,一切對人身自由限制的處分或處罰必須經過法院審訊。
-改革現行戶籍制度,落實公民一律平等的憲法權利,保障公民自由遷徙權。
【在雙方之間】
-雙方政府自2008年以來雖已簽署十八項協議,但各界屢有重財團而輕人權之批評,甚至協議的洽簽過程已成為兩岸政商集團分配特殊利益的平台。我們主張以人權條款打破國共平台與兩岸政商集團對雙方關係的壟斷,重新檢討雙方已簽訂及洽簽中之協議,納入人權條款或人權專章,並簽訂《人身安全與自由保障協定》、《新聞自由保障協定》,以確保雙方的經貿交流不是以降低人權標準,破壞環境,傷害勞工、農民與弱勢者權益作為代價。
() 《人權憲章》
完成前述工作後,就中期而言,我們主張在雙方公民社會與政府的共同努力下簽訂《人權憲章》。《人權憲章》是台灣與中國間的基礎人權條約,具體內容以《兩公約》為章節架構,進一步規範各人權條款如何落實與提升。《人權憲章》中的人權標準必須不牴觸並超越國際人權公約,明訂雙方政府有義務修改所有牴觸《兩公約》及《人權憲章》的憲法、法律、命令與行政措施,並建立具國際公信力的區域人權監督機制,以確保《人權憲章》之落實。
End

作者簡介
Author Intro
徐偉群/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臺灣守護民主平台會長 (台灣)
現任:臺灣守護民主平台會長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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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更新時間:201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