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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09
月號論壇主題
省視台灣大兵洪仲丘之死
省視臺灣大兵洪仲丘之死
─論臺灣政治文化之憂─
張競/國防大學解放軍研究所教授(台灣)
 過去兩個月臺灣社會面對陸軍下士洪仲丘案,引起公民集會表達抗議與改革理念,立法院亦以回應民意為由,迅速通過軍事審判法修正案。但隨著洪案偵辦審理移交司法機關,未來能否符合訴求人士所抱持之初衷,都還待事態發展證明。吾人實應藉此反省臺灣社會經過民主改革洗禮,當面對洪案時,社會群眾所顯現之訴求,可否支持未來民主機制健全發展;其所展示之政治文化,對於未來兩岸關係發展,又會產生如何之衝擊與影響?此皆具有再作探求討論之空間。
面對任何社會爭議,吾人首應審視其為制度設計之不當,抑或是人為執行之偏差。洪案不幸事件之緣由,在於主事者執意將其送交悔過處份之決心;但悔過與禁閉此等軍紀再教育機制,其立意在於教誨與警惕,幫助入營服役戰士順利完成役期,而非報復或懲罰。司法矯正之監所,其早經多年演化,使其服刑過程從遵從報復主義之思維,轉經懲罰主義而終至感化主義,使服刑者得以重新作人回歸社會。假若監所矯正都是如此,軍紀再教育怎可喪失原本感化約束初衷,而成為主事者一逞其快之手段?
就目前看來,確實在執行程序上是有所爭議,致使受到社會評議,亦面對司法調查,未來必有適當論定。但話說回來,此等軍紀再教育機制若曾產生過具體效能,使戰士能夠悔過向善,順利完成役期,就不應因個案失當將其廢止;而應加強防弊機制,避免再因執行失誤肇生悲劇,而非因噎廢食,將個案執行失當,轉嫁成為整個體制無能。其實針對體制下手,未見得就能真正解決問題根源。
從以洪案為由,要求修訂軍事審判法來看,更可以看到「制度決定論」謬論之陰影。政治過程係由政治實踐所體現,而政治實踐端賴政治體制與政治文化兩者匯集而成。換言之,孟子離婁所提「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就是要讓人知道,就算訂立再完善之遊戲規則,並不能保證整個過程運行無礙;同樣主事者本身之良善,亦非主政成事之保證。
多少年來,臺灣的民主歷程,經常有人以改革者自居,聲稱以往體制窒礙難行,因此不斷在修改體制,希望藉由修訂體制防弊杜患,確保未來能夠萬事無虞。但實際上仍不免是存有私心,希望藉由更動體制,使整個政治過程對其有利,使其能夠藉由體制掌握權力獲得上風。
於是整個國家體制如同麵團般,每個人上臺掌政後,都要隨其主觀意願將其重新捏弄,而且還要堅持聲稱,昨皆為非今改為是,私心自用追求歷史名位昭然若揭。不論教育、司法、交通、文化、經濟、財稅、國防與外交體制、政策與方針都是如此,整個政局都因此無法恆常運作,其實論其弊源,就是在於「制度決定論」之謬論。
更可怕的是此等以改革者自居之人士,通常還會自以為其佔有道德上之高地,動不動指摘反對其意見者,扣上許多不堪之名號,以民粹威迫手法迫其就範。當改革者耳中聽不進他人異見,其實於獨夫無任何差別,但此亦為整體社會再啟悲情宿命之開端。
當政治文化未趨成熟,無法與政治體制配套時,不論再完備之規則都會遭人曲解。政治文化猶如土壤,而政治體制就是將有在此土壤上滋長之植物,兩者必須相互支持配合,才有可能開花結果。
當改革者堅持藉由更改體制來解決問題,而無視真正問題緣由在於執行者之偏私與窳劣時,體制本身就可能無端遭殃。此等改革者以其自命救世之熱情來衡量判斷世事,但卻忽略絕無可能建立完美體制,並藉此杜絕所有弊端之現實。對於社會缺乏配套條件,相關政治文化並不成熟,此等改革者都視而不見,最後或能遂其所願,獲得表面上之體制變革,但卻無法正本清源解決問題。
回顧天安門上要求民主年輕學子,北非中東群眾對阿拉伯之春民主運動寄以厚望,東歐民眾與企業面對震盪療法之無奈,其實歷史就是要讓吾人知道,歷史本身不會重演,但歷史上之悲劇與錯誤,卻不幸是人類社會中之常態。沒有適當的土壤,怎有可能讓強加之體制生根?
改革者總是以為自己最是聰明,開天闢地以來之前人,都無法窺破改革應行之路。但事實真是如此嗎?任何事物能夠奉行多年都有其理由,假若窒礙難行,怎可能維持如此之久?此等基本現實,往往都無法讓自命改革者駐足再作深思。
回頭審視立法院面對洪案所生社會壓力,以急促步調通過軍事審判法修法,要求若干類別罪行案件,立即由軍法單位移交司法機構;並要求在五個月內,將所有軍法審判活動終止,美其名為全面回歸司法,但卻留下戰時再啟動軍法審判機制之但書,其是否暴露出某種程度之理則盲點,此確實值得全民省思。
在整個過程,全國無疑顯現出對軍法審理公正性不信任之社會氛圍,又認為移交司法將可增進人權保障。此種不去從根本上檢討,確保軍法審理機制能夠確實維護司法正義,兼及保障人權,只求從權鋸箭便宜行事之策,其實是無法落實真正之司法保障人權理想。
對於軍法審理品質高低,人權保障程度,由於不具法學專業不敢率爾訾議。但若指控其無法保障人權,而必須移交司法機關,戰時再交還其審理,試問戰時人權就可輕忽嗎?人權本身並無假期,不論平時戰時應受同樣保障,假若軍法機構被認定平日無能明斷獄,那戰時怎可見青天?戰時因為戰爭需要,若干公民權利或可受到限制,但人權卻不能打任何折扣。
假如平時從根本上就否定軍法,認為其無法保障人權,那戰時又何能期待其能煞時脫胎換骨,維護司法正義與保障人權。難道又要在戰後,成立軍法冤案錯案調查委員會,再指控軍法機構戰時曾經濫用職權嗎?假若平日以保障人權為由否定軍法體制,戰時就不應再乞靈於軍法審理機制來明正典刑維繫綱常,而應由司法機關一以貫之,方能確實保障人權。
總而言之,因為個案而否定體制,其實並不公允,亦有理則之盲點。認為轉換體制就可改變結果獲得正義,其實亦未免太過樂觀。許多人篤信改名就可改運,殊不知能夠成就功業,條件必然繁多,假若改運之說可信,為何不見業者得以門庭若市大發橫財?假若臺灣還是如此濫情與理盲,總是認為遊戲規則不好,將永遠走不出「制度決定論」之心牢。
End
作者簡介
Author Intro
張競/國防大學解放軍研究所教授(台灣)
現任:國防大學解放軍研究所教授
中華戰略學會 研究員
經歷:海軍中權軍艦艦長
學歷: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68年班
海軍軍官學校72年班
美國海軍戰爭學院参謀學院45期績優畢業
美國海軍戰爭學院指揮學院1998年班
美國科羅拉多大學電機工程碩士
英國赫爾大學政治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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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更新時間:201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