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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09
月號論壇主題
省視台灣大兵洪仲丘之死
洪仲丘案與台灣軍審制度改革
黃帝穎/律師(台灣)
 陸軍下士洪仲丘遭凌辱致死,為什麼軍隊禁閉室關鍵錄影畫面無故消失?到底有沒有檔案?為什麼案發第一時間沒有保全證據?沒有約談、聲押涉案人?縱容長官帶部屬有三次以上的「串證大會」?洪案讓總統府前飄下八月雪,25萬白衫軍上凱道,彰顯社會普遍對封閉的軍隊及軍事審判制度之不信任。
事實上,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及憲法第77條「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之明文,軍事審判屬於國家刑事審判之範疇,本應由司法院掌理,國防部長期掌理軍事審判制度,始終存在違憲疑慮。
從外國經驗來看,在歐盟國家,受「歐洲人權公約」(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獨立審判」條文的影響,歐洲國家的公民要求人權應有更好的保障,近20多年來,已有不少歐洲國家進行改革,將軍事審判改為一般司法審判。
 更早之前,德國因記取納粹透過特殊法庭殘害人權的歷史經驗,早已透過憲法(德國基本法)的規定,明文禁止特殊法庭的設計,當然地,德國早已廢除軍事法院;再以比利時為例,原有軍事法庭(Cour Militaire),審判上尉以上軍官,並受理戰時理事會判決的上訴。但比利時已自20041月廢除兩者,因為在承平時期,不適宜再由一般司法審判以外的司法權來審判軍人。
在荷蘭,荷蘭軍方的檢察、判決、執行等程序,長期由軍方掌控,但自1990年代進行改革後,軍人違法,改為一般法院審判,並集中在荷蘭東部的阿納姆(Arnhem)審理,審議庭組成包括一般法官及軍事人員。
 芬蘭為避免軍方當局在法庭程序中可能造成的影響,軍事檢察工作從軍方改由一般檢察官進行。而晚期加入歐盟的土耳其也已通過新法,廢除被認為有違獨立審判意旨的國家安全法庭。
除了上開現代民主國家外,在亞洲的日本,也記取過去集中的國家權力恐侵害人權的歷史經驗,而無軍事審判制度的存在。
反觀台灣,過去我們的軍事法院隸屬於行政院國防部,且國防部同時掌理軍事檢察署與軍事法院,但大法官釋字第702號解釋揭示:「按軍事審判機關所行使者,屬國家刑罰權之一種,具司法權之性質。其審判權之發動與運作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最低要求,包括獨立、公正之審判機關與程序,並不得違背憲法第八十條等有關司法權建制之憲政原理(本院釋字第四三六號解釋參照)。次按職司審判者固不以終身職為必要(本院釋字第六0一號解釋參照),然如同法官身分之保障與一般公務員不同,軍事審判官身分之保障亦應有別於一般軍官。」
釋字第704號解釋更認為,「為確保職司審判之軍事審判官唯本良知及其對法律之確信獨立行使審判職權,使受軍事審判之現役軍人能獲獨立、公正審判之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之訴訟權得以實現,軍事審判官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監護宣告或有與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監護宣告相當程度之法定原因,並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此亦為司法權建制原理之重要內涵…關於後備役軍官志願入營服役期滿而志願繼續服現役者,應經上開核准程序之規定,適用於軍事審判官部分,以及系爭規定二關於服現役期滿予以解除召集之規定,適用於上開情形部分,與司法權建制之審判獨立憲政原理及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對於軍事審判官不予適用」,又釋字第86號解釋揭示「審檢分隸原則」,即可認為,過去國防部軍人當法官、檢察官的「自己辦自己、自己判自己」之軍事審判制度,違反現代法治國「權力分立」的基本要求。
此外,大法官釋字第436號解釋:「憲法第九條規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乃因現役軍人負有保衛國家之特別義務,基於國家安全與軍事需要,對其犯罪行為得設軍事審判之特別訴訟程序。查其規範意旨係在保障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非謂軍事審判機關對於軍人之犯罪有專屬之審判權,而排除現役軍人接受普通法院之審判。」,換句話說,憲法並沒有說軍人就一定要受軍事審判,對於軍人犯罪,軍事審判機關沒有專屬審判權,當然可以由普通法院審理。
綜上,洪仲丘命案,帶給台灣正向的力量,就是讓社會與立法院徹底省思軍審制度的落後與不文明,不論從歐洲國家或亞洲日本經驗可見,先進民主國家多數已不存在軍審制度,所以立法者修正軍事審判制度,讓非戰時的台灣回歸「司法一元」,不僅符合現代民主人權思想,更符合憲法「權力分立」的基本精神。

End

作者簡介
Author Intro
黃帝穎/律師(台灣)
黃帝穎,律師。

現任:國立台北教育大學法律通識課程講師
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委員
永社、台灣比較法學基金會 副秘書長

台灣法學會2010年碩士論文獎得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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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更新時間:201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