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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09
月號論壇主題
省視台灣大兵洪仲丘之死
兩岸證券業未來之展望
李禮仲/世新大學法律學院兼任副教授 (台灣)
隨著兩岸銀行與保險業的開放,即將簽署的服務貿易協定中將證券業列入開放項目,此也等於正式宣布兩岸金融實質交流時代來臨。未來兩岸證券業之資金當可在兩岸自由流通,兩岸的資本市場當可更加壯大,像隨著開放的角步兩岸證券業市場之圖像已逐漸浮現,以下分別就服貿協議中,大陸對台開放與台灣對陸開放證券業務內容兩面向勾勒遠景。
首先在大陸對台開放部分,主要有八個主要項目。第一,放寬台灣金融機構申請QFII資格。未來台灣金融機構申請QFII資格,可由證券公司資產規模為計算標準,擴大到以金控的資產規模為基礎,只要金額達到50億美元以上,即可以取得QFII資格。
第二,將台灣列入人民幣合格境外投資者(RQFII)之試點,將提供台灣1,000億人民幣的投資額度。台灣投資機構可以透過RQFII方式,發行各項基金或投資商品募集海外人民幣,將資金交給投資機構,進行對大陸股票或債券市場投資。
第三,開放符合條件的台灣居民,可在RQFII的制度下投資大陸市場。此意指未來符合條件的台灣民眾,將可以透過券商,直接以人民幣投資A股或是債券市場。
第四,開放合資證券投資諮詢公司業務。未來台灣券商可以在大陸設立合資的證券投資諮詢公司。一般大陸地區台資證券公司持股比例上限為49%,在先行先試的區域內,持股比例則可提升至50%以上。
第五,開放期貨仲介機構設立。過去外界認為大陸當局對於境內的期貨市場保護色彩強烈,但此次開放台資期貨仲介公司,可以在大陸設立期貨經紀公司,持股比例上限設為49%。
第六,提高台資券商對於兩岸合資基金管理公司的持股上限。過去台資券商對於合資基金管理公司的持股上限為49%,主要目的是希望由大陸當地的證券機構主導,未來隨著持股上限的增加,讓台資券商有更多業務操作的空間。
第七,重點區域內合資全照業務放寬。大陸允諾要將符合特定條件的台資證券公司,在上海、福建、深圳三地各設立合資的全牌照證券公司,而且台資持股比重可達51%,合作對象也未限任何產業。全牌照是指未來券商可全方位經營證券業務,尤其是市場龐大的A股經紀業務。
第八,則是允許台資證券公司在「先行先試」的改革區內,各新設1 家合資全牌照證券公司,台資證券公司持股不超過49%,且取消大陸單一股東需持股49%的限制。 其次,在台灣對陸開放部分,則有四項具體共識。第一,放寬陸資證券期貨在台代表處資格。過去台灣對於陸資券商的國際代表處資格須有5年,現在放寬為2年,且國際經驗也擴到有至港澳設立營業據點即可,可預見在未來會有更多符合資格的陸資證券期貨商在台設立代表處。
第二,研議放寬大陸證券期貨機構參股比重。原先參股比重為個別陸資參股單一證券期貨機構持股上限為5%,且陸資總計持股不可以超過總額的10%,未來可望放寬。

第三,循序放寬大陸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投資額度限制,從目前的5億美元提高至10億美元,讓大陸資金能有更大的空間投資台灣資本市場,也有助於兩岸資金流通平衡。
第四,研議符合資格的大陸居民,能夠直接投資台灣市場。未來大陸居民也能直接參與台灣資本市場,讓我國證券市場參與者更為多元,也為證券商創造更多商業契機。
從上列兩岸開放證券業務內容,可以看出隱含讓利與平衡兩大特點。首先在讓利部份,承諾項目中顯示大陸對台開放較多,共有八項,相對的,台灣對大陸開放部分只有四項,四項內容中更有兩項是仍屬於研議階段。
在大陸對台開放中有數項具體的業務項目,例如全牌照業務、投資諮詢與期貨公司,未來台灣券商皆可在大陸推展。然而陸資證券商在台仍然停留在辦事處階段,尚無法參與投資台灣資本市場,此些透露大陸當局讓利的意涵於其中。
其次在平衡部分,大陸對台開放項目中,有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部分,此目的在於讓人民幣回流大陸,過去台灣對陸長期出超,若以人民幣結算,台灣的人民幣已有相當存量,未來透過RQFII可讓人民幣不再只有單向流入台灣,將有限度走入兩岸雙向流通。
彼此雖然在業務放寬的程度上有差異,但是卻同時朝放寬的方向前進,台灣放寬大陸券商的代表人辦事處條件,而大陸則是放寬台資券商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等條件,顯然兩岸雙向平衡交流的雛形浮現。
服貿協議不僅透露,兩岸證券交流的項目,也直指台資證券商,未來將能夠順利赴陸發展,有助兩岸台商與陸商的財務規劃,兩岸投資人有更多元之投資標地,更有利兩岸資本市場的健全發展。證券產業兩岸交流時代將會來臨,屆時台資券商的佈局、策略與模式,不再只是紙上談兵,實際業務的短兵相接競爭才將開始,也因此如何營造一個公平安全的資本市場,將是兩岸金融監理主管的挑戰了。
End
作者簡介
Author Intro
李禮仲/世新大學法律學院兼任副教授 (台灣)
學者、教授。
現任: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世新大學法律學院兼任副教授、淡江大學財務金融學系兼任副教授、紐約大學世界貿易組織智慧財產權工作小組、英國財經犯罪防制法律月刊(Financial Crime Journal)國際編輯委員。
東吳大學法學士、美國波士頓大學金融與銀行法法學碩士、美國美利堅大學華盛頓法學院法學碩士、美國威斯康辛州立大學法學博士。
曾任: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中國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員、國立台北大學法學系兼任副教授、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兼任副教授、亞洲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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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更新時間:2015年1月26日